關于個體工商戶的15個財稅要點,你清楚嗎?
發布日期:2022-02-10 瀏覽次數: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自然人從事工商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個體工商戶有以下財稅特征:
按照《民法典》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同,個體工商戶的投資人對于經營期間形成的債務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四條規定:國家對個體工商戶實行市場平等準入、公平待遇的原則。 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進入的行業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登記。
個體工商戶作為市場經濟主體,與有限公司等企業主體的市場地位是平等的,其準入門檻在法律層面是一致的。
個體工商戶可以不開設銀行賬戶,而由投資人個人的銀行賬戶進行收付款項;而有限公司必須設立獨立的銀行賬戶,且要保持資金獨立性,不可與投資人財產混同。
個體工商戶無法轉讓,只能注銷;也不能對外投資,成為公司的股東;也不能設立分支機構。
按照《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復式賬:
(一)注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的。
(二)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
4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6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稅務機關確定應設置復式賬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簡易賬,并積極創造條件設置復式賬:
(一)注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
(二)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15000元至40000元;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30000元至60000元;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稅務機關確定應當設置簡易賬的其他情形。
個體工商戶可以申請成為一般納稅人,也可以作為小規模納稅人。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規定:“第三條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如果作為小規模納稅人,可以享受以下稅收優惠: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 )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
個體工商戶不屬于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也無需繳納殘疾人就業保證金。《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第二條規定,保障金是為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資金。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售后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82號)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將其個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個體工商戶名下,或個體工商戶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經營者個人名下,免征契稅。
按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的規定:“個體工商戶業主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個體工商戶的業主從個體工商戶取得的收入為經營所得,如果取得名義上的工資薪金收入等綜合所得,是不能稅前扣除的,要并入最終的經營所得一并征收個人所得稅。
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個人所得稅稅款;(二)稅收滯納金;(三)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四)不符合扣除規定的捐贈支出;(五)贊助支出;(六)用于個人和家庭的支出;(七)與取得生產經營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八)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準扣除的支出。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
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分別核算生產經營費用和個人、家庭費用。對于生產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40%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準予扣除。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減半政策。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
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的應納稅額-其他政策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0%)
舉例:
納稅人李某經營個體工商戶C,年應納稅所得額為80000元(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1500),同時可以享受殘疾人政策減免稅額2000元,減免稅額=[(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個體工商戶已經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可自動抵減以后月份的稅款,當年抵減不完的可在年度匯算時辦理退稅;也可直接申請退還應減免的稅款。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
自2021年4月1日起,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人申請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發票時,稅務機關不再預征個人所得稅,而是由納稅人依法自行申報繳納。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
復制微信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