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經營主體可以適用《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
發布日期:2024-11-20 瀏覽次數:0
《民法典》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規定,“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據此,《實施辦法》第二條明確,本辦法適用于在中國境內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的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上述企業分支機構,以及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等。其中非公司企業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聯營企業;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是指依照外國法律在中國境外設立的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具有中國法人資格。同時,《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企業應當依法在名稱中標明與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一致的組織形式用語,不得使用可能使公眾誤以為是其他組織形式的字樣:公司應當在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字樣;合伙企業應當在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樣;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在名稱中標明“(個人獨資)”字樣。
《民法典》第五十四條規定,“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二條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第十二條規定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具備“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等條件。由此,《實施辦法》第五十三條明確,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名稱登記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秾嵤┺k法》還規定,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應當在名稱中標明“(個體工商戶)”字樣,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應當在名稱中標明“專業合作社”或者“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字樣。這樣可以使公眾明辨經營主體的類型,著力解決在名稱中使用“部”、“院”、“中心”等字樣的個體工商戶與有關非營利性組織難以區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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