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的企業名稱不可以申報?
發布日期:2024-11-20 瀏覽次數:0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明確企業名稱由申請人依法自主申報。目前,全國范圍內,申請人已實現“我的名稱我選擇”,但同時也出現了申請人惡意申報名稱、占用名稱資源的現象。針對這些問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第十六條細化了企業名稱的禁止性要求。
一是不得使用與國家重大戰略政策相關的文字,使公眾誤認為與國家出資、政府信用等有關聯關系。如使用“一帶一路”、“西電東送”等涉及國家戰略的文字,引起公眾誤解混淆。
二是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帶有誤導性的文字。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這些文字,容易使公眾誤認為企業在相關領域內具有國家級或者領先地位。
三是企業名稱不得使用與同行業在先有一定影響的他人名稱 (包括簡稱、字號等) 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實踐中,有不少申請人故意“傍名牌”,模仿有一定知名度的企業、機構等名稱,使公眾誤認為兩者有關聯關系或者誤認為是相同的企業。
四是企業名稱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為非營利性組織的文字。企業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在企業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非營利性組織由各自主管機關登記管理。企業名稱使用明示或暗示為非營利性組織的文字,容易與其他主體混淆,使公眾產生誤解。比如對“設計院”、“勘察院”、“工程院”、“研究中心”等一般為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組織形式的用語,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加強研判,一般情況下不宜將上述字詞用于企業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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